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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系列理论文章(八)——《永葆清正廉洁本色》

日期:2024-05-31 供稿: 点击:

永葆清正廉洁本色


王双双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划定党员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引导广大党员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拒腐蚀、永不沾,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充实完善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落实党章要求,《条例》第九十四条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实践中,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在廉洁纪律的第一条加以强调,发挥管总作用,贯穿廉洁纪律全篇,从而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自觉破除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做到秉公用权、为政清廉。 

细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条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率先垂范,筑起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以优良党风政风持续引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但“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禁而未绝的现象时有发生。《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监督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在第九十九条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修改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

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我们党始终强调,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此次修订《条例》,围绕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全周期管理,从离岗离职的党员、干部本人违规从业,以及利用原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违规谋利作出规定。在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充实完善对离岗后本人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规定,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干部,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新增第一百零六条,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为他人谋利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仅要管好自己,而且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谋私利,决不搞特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他们守德、守纪、守法。《条例》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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