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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系列理论文章(九)——《严守一心为民的群众纪律》

日期:2024-06-03 供稿: 点击:

严守一心为民的群众纪律


闫燕


群众纪律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此次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8条,修改3条,将1条纳入政治纪律,围绕当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直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眼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充实完善群众纪律要求。

聚焦乡村振兴,完善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不懈夯实农业基础,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与时俱进在第一百二十二条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促进党员、干部在服务“三农”工作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聚焦社会救助,充实社会救助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根本性质的集中体现。《条例》紧紧围绕党的事业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着眼促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落到实处,在第一百二十四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把工作着力点聚焦到群众衣食住行的“关键事”上,进一步推动惠民政策落实,为切实兜住民生底线保驾护航,保障人民群众能够公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聚焦群众利益,充实对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痛点就是工作着力点。不损害群众利益,不搞特殊化,对待群众不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态度恶劣,是党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行为底线。《条例》着眼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衔接问责条例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在“不作为、乱作为”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对“慢作为、假作为”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权力扭曲、异化、变质,织密了维护群众利益的纪律网,推动党员、干部始终不忘初心使命,不断增进群众感情,真抓实干、担当作为,认真解决好群众的事,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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